通知公告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 时间:2025-05-20 09:54:3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学校校址有: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青山校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世纪北路大学城(九原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并公布招生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来访、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按分数清(即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已录取考生平均分最高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如平均分最高的剩余专业存在多个并列情况,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顺序的相似度进行确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教学开设英语和日语。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或专业备注中的要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政策执行。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校内学生奖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2-6193093,举报电话为:0472-6193091,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08:30-11:30,15:00-17:00。

电子信箱:btsyzs@bttc.edu.cn

网址: https://zsw.bttc.edu.cn

通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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